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
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鹭港小区801楼S-13底商
法定代表人:于庆新,总经理
被告:王海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王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与被告王海玉、王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提交撤诉申请且不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