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柏乡县森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柏乡镇张家庄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国军,总经理。
被告:被告:张子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博,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柏乡县森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李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5月26日上午9时整开庭,原告柏乡县森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柏乡县森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