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张强与栗帅超、罗子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被告栗帅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被告罗子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被告罗亚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强诉被告栗帅超、罗子鹏、罗亚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海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书记员唐卫东担任庭审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栗帅超、罗子鹏、罗亚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强诉称,被告栗帅超在2015年11月因经济困难向原告借款,并由罗子鹏、罗亚鹏二人担保向原告借款6万元。言明一个月还清全部借款。一个月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三被告互相推托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1、要求三被告尽快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举证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提交下列证据:
1、原告张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欠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栗帅超于2015年11月11日借原告现金60000元,被告罗亚鹏、罗子鹏为被告栗帅超提供担保。
被告辩称
被告栗帅超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被告罗子鹏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被告罗亚鹏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经举证、认证,法庭认定下列事实:
2015年11月11日,被告栗帅超借原告张强人民币60000元,并给原告张强出具了一支借据,被告罗子鹏、罗亚鹏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后原告张强多次向被告栗帅超追要,被告栗帅超共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剩余借款50000元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栗帅超借原告张强人民币60000元,后偿还10000元,下欠原告50000元,有被告栗帅超所写借款证明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不还欠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据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罗子鹏、罗亚鹏为被告栗帅超借款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据此,被告罗子鹏、罗亚鹏应当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栗帅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强借款50000元。被告罗子鹏、罗亚鹏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强承担109元,被告栗帅超、罗子鹏、罗亚鹏承担54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