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常开柳,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浦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陈兴权,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浦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开柳与被执行人陈兴权(2021)浙0726执2225号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2021)浙0726民特278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开柳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常开柳与被执行人陈兴权自行沟通协商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经查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系和解长期履行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浙0726执222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明涛

审判员黄志远

审判员项凯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张燏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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