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门市铭鑫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高新东路11号6幢自编5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郭正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东,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坤红,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汉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江睦路133号1幢一层(自编10号)。
法定代表人:李冬明。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建设三路10号一楼、二楼、六楼。
负责人:温文翔。
审理经过
申请人江门市铭鑫五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汉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58706.39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向本院提供担保金额为158706.39元的不可撤销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门市铭鑫五金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汉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8706.3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313.53元,由江门市铭鑫五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