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宁宁州诗缘会所娱乐城。经营场所:华宁县宁州街道城关社区综合楼。
经营者:普梦媛。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俢文,男,****年**月**日出生,住玉溪市华宁县,系经营者普梦媛的丈夫,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3号楼安联大厦2212。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该协会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云南君晟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华宁宁州诗缘会所娱乐城(以下简称诗缘会所)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25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诗缘会所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行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诗缘会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7元,减半收取63.50元,由上诉人诗缘会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