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见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茄子河区。
被告:谢利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茄子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苏见功与被告谢利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见功撤回对被告谢利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苏见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