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四医院,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1100000MK0054423L。 负责人:肖庆,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玉,该医院柳州医疗区助理员。 被告:银立根,男,****年**月**日出生,仫佬族,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之一。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四医院与被告银立根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四医院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四医院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四医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四医院已预交),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四医院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伍艳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