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鲍大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乐、张雅文,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负责人:施培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欣予,江苏君萃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鲍大伟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民事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鲍大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38640元,减半收取19320元,由原告鲍大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