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万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韩锦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重庆耕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路西段临江广场甲2幢负1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395977073。 法定代表人:韩锦霞,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胡万国与被执行人韩锦霞、重庆耕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的(2021)渝0116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胡万国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6,20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韩锦霞、重庆耕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韩锦霞、重庆耕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韩锦霞、重庆耕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证券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重庆耕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1023.85元,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重庆耕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3.85元,支付申请执行人胡万国案款973.85元、支付执行费50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韩锦霞、重庆耕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韩锦霞、重庆耕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屋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韩锦霞、重庆耕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等强制措施,2021年9月22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22日,被执行人重庆耕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兑现案款973.8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韩锦霞、重庆耕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渝0116执441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云龙 审  判  员   曾宪伟 审  判  员   王  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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