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童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告:马鞍山德聚仁合二手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汽车城雨山区湖西南路203号。
审理经过
原告童营与被告马鞍山德聚仁合二手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4日立案。原告童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