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景山支行,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东路78号。

负责人:李兵,行长。

被执行人王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关于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景山支行与王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7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利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景山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王利给付案款18.58311万元。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王利名下无保险、无登记不动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银行存款、无网络资金。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认可上述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7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审  判  员   赵 伟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张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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