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小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法良,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阚银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小影与被告阚银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李小影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小影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小影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全印 审 判 员 洪万梅 人民陪审员 焦 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关秋松 书记员曹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