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调兵山市 被告:杜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打工,住调兵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杜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某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400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于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聂 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克江 书 记 员 王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