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调兵山市 被告:杜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打工,住调兵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杜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某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400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于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聂 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克江 书 记 员  王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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