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蒋迎忠,男,藏族,****年**月**日出生,甘肃肃北人,住肃北县。
被执行人:宁生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肃北人,住甘肃省肃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执行蒋迎忠与宁生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宁生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承担本案执行款3246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6元、执行费387元,合计33157元。被执行人宁生虎于2017年1月20日缴纳执行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蒋迎忠于2017年1月20日领取执行款10000元并书面说明可延期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2016)甘0923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