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青年中路29号。
负责人:卢勇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男,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振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兴东镇紫竹林村八组*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钧,江苏京时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虞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志南村五组*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培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银洋河村十四组*号。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振国、黄虞春、刘培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0612民初1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于2021年8月9日以与何振国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8元,减半收取784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