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齐河县瑞恒钢管租赁站,住所地齐河县舟桥处栈桥段南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425MA3H3AKN73。
负责人:赵本秀,系租赁站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光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齐河县城区,系单位职工。
被告:邢台经济开发区兴弘货运车队,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中兴东大街赵麻村东行1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01MA0A53A806。
经营者:李存雪,职务:总经理。
被告:李国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
被告:徐中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
被告:张金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齐河县瑞恒钢管租赁站与被告邢台经济开发区兴弘货运车队、李国雷、徐中江、张金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邢台经济开发区兴弘货运车队、李国雷、徐中江、张金良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齐河县瑞恒钢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00元,由齐河县瑞恒钢管租赁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