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住所地:临清市南门里街368号。

法定代表人:张延雷,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红军、赵玉海,该支行员工。

被告:高保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诉被告高保芝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红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保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认定,被告高保芝于2017年6月28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于2017年7月16日首次激活使用,曾于2017年12月9日更换新卡。截至2021年3月20日,被告信用卡透支款合计欠款金额为23312.35元,其中包括本金19494.1元、利息2617.06元、违约金1131.76元、管理费69.43元,经原告向其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被告高保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上述事实予以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高保芝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款项23312.35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元,由被告高保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权利。审判人员 审判员  苏春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范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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