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阮望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湖北省红安县。2020年11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红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鄂某一部刑诉[202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望明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胜利、韩国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望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阮望明驾驶鄂A×××××东风日产小型客车,行驶至红安县觅儿寺镇分水岭村阮家湾路段时,由于其未保持安全车速、驾驶操作不当,将由东某横过马路的行人徐某撞倒,导致徐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红安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阮望明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阮望明当即拨打“110”、“120”报警对伤者施救,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肇事的经过。事后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阮望明无异议,且有扣押肇事车辆;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说明、刑事和解协议、谅解书、赔偿协议及领条、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人张某、况海霞的证言;法医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阮望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望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未能保持安全车速,遇到紧急情况操作不当,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阮望明在肇事后立即报警,到案后如实交代肇事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阮望明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且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阮望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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