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蚌埠市康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沁雅凯旋城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74981439G。
法定代表人:方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山,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俊海,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锡红,男,住蚌埠市蚌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蚌埠市康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锡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蚌埠市康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