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1,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刘某2,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冯某1,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2,系被告冯某1的儿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孙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冯某3,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1、刘某2与被告孙秀琴、冯某3、冯某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导致本案无法正常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止审理,直至疫情结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