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1,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刘某2,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冯某1,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2,系被告冯某1的儿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孙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冯某3,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1、刘某2与被告孙秀琴、冯某3、冯某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导致本案无法正常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止审理,直至疫情结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