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吴华兰,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318×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徐闻县××××××××××。因本案于2021年5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徐某2刑诉〔2021〕303 指控事实 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初,被告人吴华兰明知平台刷单是违法犯罪行为,但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吴华兰使用其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156××560)及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2×××××150×××××165)二张银行卡挂靠在苍穹APP上非法刷单,被告人吴华兰非法刷单涉及戴某1被诈骗案,戴某1被诈骗13800元,其中1000转账到吴华兰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156××560)。经查实,被告人吴华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非法刷单金额为1924685.27元,工商银行卡非法刷单金额为2606754.85元,总刷单流水金额为4531440.12元,吴华兰非法获利一万六千元左右。2021年5月5日,吴华兰被民警抓获。 指控罪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吴华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裁判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华兰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吴华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华为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吴华兰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5日起至2021年12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华为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儒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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