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地源泉陶瓷馆,住所地:固始县中原路与王审知大道交叉口北300米。注册号:411525660436670。

经营者:汪志舰。

被告:李春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审理经过

原告金地源泉陶瓷馆与被告李春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地源泉陶瓷馆经营者汪志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春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瓷砖款12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被告李春胜在原告处购买瓷砖,被告在支付部分货款后,剩余1200元久拖不还,为此请求依法处理。

被告辩称

被告李春胜未到庭应诉,其电话称,欠款属实,近期将与原告沟通后还款。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结账单。以上证据本院核对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被告李春胜在原告处购买瓷砖用于家装。被告在支付部分货款后,剩余1200元未还,并在结账单上注明“下欠壹仟贰佰元正李春胜”。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款,引起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持被告签名的结账单主张权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春胜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给原告瓷砖款1200元。

若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二审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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