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五大连池市兴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于海成;职务:经理。

委托代表人于海成,男,身份证号232301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沾河林业局客运站北。

被告:杨振民,男,汉,身份证号不详,无职业,现住沾河林业局引龙河农场场部。

被告:王全革,男,汉,身份证号不详,无职业,现住沾河林业局引龙河农场场部。

审理经过

原告五大连池市兴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振民、被告王全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五大连池市兴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五大连池市兴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杨振民、被告王全革自行协商解决,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五大连池市兴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02.89元,减半收取计451元,由原告五大连池市兴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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