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恒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李,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石晶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恒领与被告石晶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石晶瑾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恒领撤回对被告石晶瑾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恒领负担。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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