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永昌县。

被告:李某,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缺席)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与被告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何某到庭参加诉讼,李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何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李某偿付劳务费3100元,支付利息和索款损失12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我在李某承包的位于凉州区金山镇的太阳能光伏厂房干外墙保温工作,2015年7月18日完工后,李某欠我劳务费3100元未付,李某给我出具欠条一张,当时李某口头承诺15日内付清劳务费。到期后,李某未支付,我催要至今,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付,遂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李某缺席,未作实体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何某在李某承包的位于凉州区金山镇的太阳能光伏厂房干外墙保温的工作,2015年7月18日经双方结算,李某欠何某劳务工资31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何某催要未果,遂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何某自愿放弃对利息和索款损失1200元的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予以清偿。本案中,李某雇佣何某从事太阳能光伏厂房干外墙保温工作,何某按约定提供了劳务后双方进行了结算,李某向其出具劳务费欠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何某要求李某支付劳务费31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李某偿付何某劳务费31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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