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代福,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九道岭镇三家子村*号,身份证 号码*。 被执行人:刘会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义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会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刘会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0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37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单学文 审判员 李超智 审判员 张莉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