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代福,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九道岭镇三家子村*号,身份证 号码*。 被执行人:刘会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义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会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刘会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0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37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单学文 审判员  李超智 审判员  张莉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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