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阿孜古丽,女,维吾尔族,现住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申请执行人:阿尼娃尔江,男,维吾尔族,已于2020年9月21日去世。

被执行人:刘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阿尼娃尔江与被执行人刘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阿孜古丽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阿尼娃尔江的死亡证明、家庭户口本和达坂城区高崖子工作站出具的关于阿尼娃尔江家庭亲属情况证明,阿尼娃尔近亲属出具的申明书。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阿尼娃尔江于2020年9月21日因病死亡,在其死亡前本院已立案阿尼娃尔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为刘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新0107执99号。阿尼娃尔死亡时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阿孜古丽(长女)、艾克力木江(次子)、哈兰木·吐尔逊(配偶),买丽克热木汗(母亲),各继承人均表示涉案权由申请人阿孜古丽继承,并向本院出具了书面的声明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阿尼娃尔江作为债权人死亡后,该债权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阿孜古丽(长女)、艾克力木江(次子)、哈兰木·吐尔逊(配偶),买丽克热木汗(母亲)共同继承,现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一致表示涉案债权由继承人中的阿孜古丽继承,并出具了书面的放弃继承的声明,该行为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该行为产生涉案债权由申请人阿孜古丽继承的法律效力。故申请人阿孜古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变更申请人阿孜古丽为(2021)新0107执9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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