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翔云西道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566193876G。
负责人:王志强,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田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
被告:于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
被告:葛西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
被告:田翠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
被告:肖景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E-2)-*-*。
被告:田翠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E-2)-*-*。
被告:迁安市鑫豪门盛宴饭店,住所地:迁安市阜安大路颐秀园27-16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3MA091G4Y89。
经营者:于洋。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被告田明、于洋、葛西清、田翠萍、肖景海、田翠兰、迁安市鑫豪门盛宴饭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 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董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