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文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乐,湖南醴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等。
被告:宋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宋某3,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宋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法定代理人:赖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审理经过
原告文某与被告宋某2、宋某3、宋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文某以双方正在进行庭外和解,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文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文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46元,减半收取2473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4393元,由原告文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