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顾海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申请执行人:黄俊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委托代理人:郭存莲,系申请执行人顾海红的妹妹。
被执行人:共和县锦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21698539525K,住所地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南大街(地质三队19号楼三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万德才让,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万德才让,男,****年**月**日出生,藏族,公民身份号码XXX,共和县锦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青海省共和县。
审理经过申请执行人黄俊德、顾海红与被执行人共和县锦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万德才让补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6336元,本案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共和县锦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万德才让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共和县锦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万德才让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共和县锦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两辆车,被执行人万德才让名下登记×××、×××、×××、×××四辆车,经与被执行人万德才让证实,上述六辆车购买年限已久,因损坏、碰撞等原因无修复意义,实际都不存在。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将该案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黄俊德、顾海红的委托代理人郭存莲,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人共和县锦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万德才让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俊德、顾海红的委托代理人郭存莲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请求情况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从(2021)青2521执300号案件中转入2508元,(2021)青2521执814号案件中转入5280元,共计7788元。该款于2021年8月16日、9月3日分两次转付本案申请执行人。剩余未执行到位的案款18548元,申请执行人黄俊德、顾海红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存莲等称待其查清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后再予以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现因本案履行周期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青2521执6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判长张海龙
审判员严海梅
审判员张智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周加才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