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州市誉谨泓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XD6DE3K,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璜泾镇永乐村。

法定代表人:毕传发,董事长。

被告:向廷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市誉谨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誉谨泓公司)与被告向廷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誉谨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毕传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向廷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苏州誉谨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廷全支付货款5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自2020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廷全承建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大河府工程,原告向其供应木材、模板。截止2019年12月28日,被告尚拖欠原告6万元货款,其中,被告于2020年6月13日通过微信支付了1万元,剩余5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履行。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向廷全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以下事实:被告向廷全于2018年8月26日从原告苏州誉谨泓公司购得木方模板,用于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大河府工地使用。2019年12月28日,被告向廷全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结欠货款6万元于2020年1月19日付清,如到期未付,按照每日万分之十支付违约金。

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已于2021年6月13日微信支付其1万元,仍有5万元货款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由原告苏州誉谨泓公司提供的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金钱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廷全结欠原告苏州誉谨泓公司货款50000元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承诺书和原告庭审陈述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向廷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质证的权利,其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向廷全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誉谨泓贸易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自2020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计688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208元,由被告向廷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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