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某,住石嘴山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5853933392。 法定代表人:袁某,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宁0205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执行款8702.35元、负担执行费50元,合计8752.3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8752.3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魏光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柳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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