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凤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申请执行人:余耀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申请执行人:余秋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被执行人:遂平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西关大道客运总站南侧。
法定代表人:熊全军。
审理经过
高凤枝、余耀堂、余秋丽申请执行遂平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728执14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遂平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遂平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遂平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4×××0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6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