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淮滨县。

委托代理人王庚莫,系原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黄毅平,淮滨县滨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淮滨县。

委托代理人王**,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庚莫、黄毅平、被告王某2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1提出以下诉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彩礼等款项29249.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2月原告与被告聊天认识,后在此期间被告以各种理由找原告要钱,总计29249元。2020年10月,被告不愿意同原告交往,但不愿退还原告的钱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2辩称:1、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答辩人从未向原告索要任何金钱;2、原告所称答辩人的金钱有520元、1314元,这种转账属于赠与不属于彩礼纠纷;3、原告所主张的29249元扣除双方的转账是用于双方的共同花费,在交往过程答辩人将其用于共同花费,是因为原告自身原代因导致双方没有继续交往;4、原告所述被答辩人理应退还的欠款用于双方共同花费没有剩余。

原告举证

原告王某1为支持其诉求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聊天记录;2、转账记录;3、清单。

被告质证

被告王某2的质证意见是:对转账记录及清单,19249元被告承认双方之间有往来,对于10000元被告不予认可,对证据1被告不予质证,并不是原告收到该笔钱。

被告王某2未向法庭出示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2020年2月相识并交往,在双方交往期间原告王某1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王某2转款。另通过被告父亲与原告父亲聊天记录查明,被告收受原告见面礼10000元。现双方无法继续相处,原告找被告返还彩礼未果,因此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彩礼系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地习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支付给另一方的大额财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如果缔结婚姻的目的不能实现,给付财物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本案中,原告王某1缔结婚姻的目的未达到,原告要求被告王某2返还彩礼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应返还彩礼的范围,本案中,原告王某1依据本地风俗,向被告支付见面礼10000元,被告辩称未收到,因有聊天记录为证,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双方之间大额转账结合本地经济情况及男女交往实际,当双方分手而不能缔结婚姻时,赠与人即原告可要求解除赠与,参照彩礼的规定处理。关于被告应返还彩礼的数额,结合本案中双方共同生活等其他实际情况,本院酌定由被告返还原告王某1彩礼款10000元。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王某1彩礼款10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24元减半收取262.62元,由被告负担25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237.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预交上诉费凭证,仅递交上诉状不递交上诉费预交凭证的,将在上诉逾期后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