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聚源润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朝阳东路81号六楼二号。
法定代表人:李家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卓君,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柳,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贵州福之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小箐乡大坝村下坝组。
法定代表人:王利。
被告:肖代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聚源润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福之缘实业有限公司、肖代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06日立案。原告贵州聚源润邦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贵州聚源润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