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幼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被执行人: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西社区学园路第三工业区22栋2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544959XA。法定代表人:肖萍。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幼华与被执行人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415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1、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6月5日期间工资5481.52元(人民币为货币单位,下同);2、支付2020年度未休假工资差额849.63元;3、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2561.3元;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承担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书》后,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私下迳付18892.45元,确认本案足额履行完毕,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终止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私下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本案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应当解除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415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109.25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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