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东华森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男,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山东双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薛十保。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华森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双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华森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双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0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在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保全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山东华森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