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顾利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执行人:盛少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濮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顾利琴与被执行人盛少坤借款合同一案,濮阳县人民院作出的(2021)豫0928民初11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送法律效力,调解协议如下: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盛少坤尚欠原告顾利琴借款28000元。被告盛少坤承诺于2020年10月1日前偿还原告5000元,自2020年11月份起每月10日前偿还原告2000元,直至还清为止;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4月9日、2021年5月7日、2021年8月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信息及处置如下:
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房产、车辆、存款、证券、工商登记、股票等财产信息。
三、2021年8月5日,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将被执行人信息予以张贴。
2021年8月2日,向濮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房产。
四、2021年8月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21年8月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律师调查令的申请、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暂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