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明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新疆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齐修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现住叶城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明建与被执行人齐修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的(2020)新3126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齐修杰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明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87346.06元。
本院查明
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齐修杰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均已查实,并委托了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区管理部对被执行人齐修杰住房公积金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另查明被执行人齐修杰在叶城县恰其库木管理区有未领取的土地补偿款,本院做出(2021)新3126执664号执行裁定书,扣留被执行人齐修杰在叶城县恰其库木管理区的土地补偿款600000元。但是该笔款项未到账,故现在未能向本院支付。张明建作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齐修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张明建的申请于2021年6月24日将被执行人齐修杰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为494558.06元,已经扣留被执行人齐修杰尚未领取的款项600000元,尚有0元案款未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齐修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均已查实。我院积极采取了法律赋予的调查手段,穷尽了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相关调查及处置,被执行人齐修杰在叶城县恰其库木管理区的款项未能支付,待该笔款项到帐后本院再行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明建,申请执行人张明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齐修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126执66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张明建在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且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受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