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郑洪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谭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洪强因与被上诉人谭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1民初23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郑洪强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户籍地在江苏省宜兴市,经常居住地也不在安徽省临泉县。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当事人之间并未明确约定具体的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货款给付,接收货币一方为谭亮,其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故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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