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支行,住所地:建水县临安镇建水大道旁金禧瑞都3幢3-9号。 法定代表人:赵荣,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欧俊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建水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支行与被执行人欧俊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的(2020)云2524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93342.86及相应的利息,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欧俊林土地、房产、银行开户情况、存款余额、车辆、股票、证券等信息进行查询,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欧俊林名下坐落于建水县房屋,因房屋抵押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支行,暂不宜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果及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谭人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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