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电院欣意电缆销售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陈成思。

审理经过

上海电院欣意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院欣意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交清算报告(含清算组执行职务报告及清算财产分配方案),清算组称:两股东均未能向清算组交接电院欣意公司的财务账册、文件、印章、证照等,故清算组无法开展全面清算工作。经发布清算公告,申报期内无人申报债权。经清算组调查,电院欣意公司名下财产有银行存款220.48元(已扣划至清算组账户)。清算组制定了清算财产分配方案,对前述款项按照股权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清算报告(含清算组执行职务报告及清算财产分配方案)获得清算组表决一致通过,电院欣意公司两股东也均无异议,故清算组向本院提交清算报告并申请终结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清算组接受指定后,因未能接管到账册、印章及重要文件等,无法开展全面清算。清算组归集了电院欣意公司财产,因无债权人申报债权,故清算组制定了财产分配方案。现清算组申请本院裁定确认电院欣意公司清算报告(含清算组执行职务报告及清算财产分配方案)并终结清算程序,于法有据。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电院欣意公司的债权人可依法要求该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确认上海电院欣意电缆销售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含清算组执行职务报告及清算财产分配方案); 二、终结上海电院欣意电缆销售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 炯 审 判 员  刘建雷 审 判 员  孙红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新建 书 记 员  刘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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