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云宝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田龙畜禽养殖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云宝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田龙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6)黑8103民终3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叶新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