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忻州市忻府区七一南路东泛华京伦大酒店1幢9层01单元001。 负责人:王国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山西晋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寨县。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赵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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