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婷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伟华,苏州市吴中区甪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顾汉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苏州市吴中区)黄家桥*号,现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徐水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苏州市吴中区)黄家桥*号,现住苏州市吴中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秋良,系儿子。
第三人:苏州市甪直镇新型城镇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鸿达路。
法定代表人:周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洁,江苏坤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婷婷与被告顾汉林、徐水仙、第三人苏州市甪直镇新型城镇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婷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马婷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