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松原市祥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乾安县。
法定代表人:林风。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威,乾安县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夏金平,女,****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乾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松原市祥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夏金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松原市祥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托欠物业费1581.88元(82.39平×0.8元×12月×2年)及违约金8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1日间,原告为被告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该小区物业费收取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被告已欠两年物业费,原告多次催要下仍不交物业费用,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欠款额的日千分之三违约金。现双方无法自行解决,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松原市祥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收到限期补充地址通知书后,不能提供被告夏金平具体、准确的位置,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原告松原市祥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松原市祥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系减半收取25元,退回给松原市祥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丽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乔永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