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谈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汤胜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谈慧与被告汤胜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谈慧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