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吴利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吴利民开设赌场罪罚金及追缴赃款一案,本院(2020)鲁0403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4月13日移送强制执行。
本案立案后,2021年4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吴利民发出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吴利民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2021年4月16日、6月24日、9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总对总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利民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现场调查,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鲁0403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未缴纳的罚金及退赔损失,应由被执行人继续缴纳或清偿。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