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江津中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梅素益,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徐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

被申请人:秦媛媛,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荆州市荆州区。

被申请人:荆州市徐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市区红门路桥北十号路南。

法定代表人:徐立,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州农商行)与被申请人徐立、秦媛媛、荆州市徐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荆州农商行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立、秦媛媛、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银行存款910万元或者查封、冻结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徐立、秦媛媛、荆州市徐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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